行政法规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举报与反馈

百科词条 | 发布时间:2024-02-07 00:05:02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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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举报与反馈

但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会得到支持。

正确的作法是:要求上级政府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或向监察机关举报。

先看案例:((2020)浙07行初248号、(2020)浙行终1991号)2019年11月25日,陈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浙江省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举报信,称:“举报人现举报以下三件事情:1.对平面草图中的第五小块林地恢复原状,并追交罚款,以免国有资产流失;2.对平面草图中的第四小块林地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3.对平面草图中的第一小块、第二小块、第三小块林地恢复原状,并鉴定三块林地被毁面积及依法予以处罚;希望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举报人的举报事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

”同日,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上述举报材料,但嗣后未作答复。

陈某于2020年2月27日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为责令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其举报事项限期作出答复。

浦江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理由: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举报事项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对陈某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陈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投诉。

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则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陈某举报要求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平面草图中五块林地被毁的情况,而该五块林地并不是陈某的承包地。

陈某与其举报要求查处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老牛建议:简单说,法院判决要表达的是:为了自身利益要求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公共利益要求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对处理结果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到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以陈某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没有利害关系,而未支持的复议申请和诉讼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和法院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服,举报人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不会得到支持,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那通过什么方式来处理更好呢?一是通过政府上下级监督来解决。

也就是上级政府对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

比如,《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行政投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因此,陈某对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举报行为不查处,可以要求浦江县政府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的结果可能是,政府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职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是向监察机关举报。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陈某也可以向浦江县监察委员会举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职责。

监委的处理结果可能是,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职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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