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婚前我给自己存了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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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我给自己存了40万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
该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女方是否应该向男方返还曾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30余万元的存款。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已有五年。
婚前,男方积攒了银行存款30余万元。
婚后,为了表明自己对婚姻的义无反顾,男方将这笔钱交给了女方。
这笔钱与双方的婚后收入混同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诉讼中,男方以该笔资金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转账给女方只是交给其代为保管等理由而要求女方返还。
对于男方的上述观点,本离婚律师是不能苟同的。
虽然个人婚前财产不会随着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将婚前存款转账给女方的行为却产生了对这笔资金所有权的改变。
男方自称将这笔资金交给女方是委托其保管,但没有相应诸如保管协议等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反之,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以发现:在双方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各方收入均用于了家庭生活。
男方将资金交给女方时并没有约定这笔钱的用途,而女方在收到这笔钱后也将其与婚后的收入混同在一起并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对此,男方多年来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基于这些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将男方的转账行为定性为将资金由个人所有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合理的解释。
最终,法官接受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争议资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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