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协议,用别人公司投标,协议怎么写

生活百科 | 发布时间:2024-07-09 01:12:02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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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协议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用别人公司投标

佳县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张某在承揽佳县王家砭镇政府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佳县纪检监察部门将此案移交至佳县公安局,佳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

据了解,张某今年52岁,佳县人,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7月,佳县王家砭镇人民政府委托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王家砭豪则沟骨干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张某无投标资质,为了承揽此工程其借用“神木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投标,又借用“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让贺某参与投标。

为了确保中标率,被告人张某经贺某介绍,又借用“陕西聚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约定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工程都由张某承建,最终“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343500元中标。

中标后该工程由张某负责实施。

2017年8月,佳县王家砭镇人民政府委托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王家砭镇刘家峁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招投标。

张某为使自己能够中标,借用“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途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张某和妻弟马某、妻子马某艳以这三家公司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身份参与王佳砭镇刘家峁供水工程招投标活动,最终“榆林市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50200元中标。

后该项目由张某负责具体实施。

张某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受刑法惩罚并处一定的罚金。

张某经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

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佳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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