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法院调解结果

明星百科 | 发布时间:2024-06-06 01:06:02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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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距立案的时间各地法院不一致,这是根据法院内部案件的排期来定,一般法院在十几天到一个月不等,也就是说法院在同时期的案件多,那么这个时间就长,如果同时期的案件少,那么安排开庭的时间就短。以后每次开庭的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普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6个月内审结,使用简易程序的为3个月

2022年法院调解结果

大皖新闻讯 近日,河南开封杞县一女孩叶某某通过网络公开举报称,其父亲一年多前与他人发生口角,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其对警方对案件的调查提出质疑。

12月8日晚,河南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杞县板木乡前营村叶某青案” 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中表示,叶某青案已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点击见详细报道)。

2022年12月20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青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得见有期徒刑八年;判令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40.08元。

2021年6月28日,许国力因欠刘青彦、刘青艺收麦款而请客吃饭,另邀刘得见及前营村村民叶桂申、叶桂起和被害人叶洪青参加。

吃饭饮酒期间,许国力和刘青艺、刘青彦计算出收麦款应为1800元,刘青艺主动降价100元,叶洪青要求再降100元,刘青艺表示同意。

因刘青彦找不到收款二维码,由刘青艺拿着刘青彦的手机代为操作收取许国力1600元。

叶洪青为此嘲讽刘青彦并贬损刘青彦已过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刘青彦、刘青艺不快,刘青彦离开包间。

叶洪青与刘青艺发生争吵,叶洪青掂啤酒瓶欲砸刘青艺被许国力劝阻。

刘青艺、叶洪青等人先后离开包间至院内,叶洪青高声叫嚷,刘青艺与叶洪青发生厮打,刘青艺用拳头打叶洪青嘴角,叶洪青持不锈钢盆砸刘青艺未果。

刘得见从后方搂住叶洪青的腰,叶洪青挣开后追撵刘青艺至饭店大门外,二人继续用拳头往对方脸、头等部位乱打,刘得见也用拳头打叶洪青脸、身上。

刘得见被拉开后,刘青艺将叶洪青打倒致其头部着地并朝叶洪青头部跺。

叶洪青从地上起来,与刘青艺继续打,被众人拉开。

刘青艺、刘得见、叶洪青等人走到五十米外的广信加油站西南角,刘得见叫骂,叶洪青走向刘得见,刘得见朝叶洪青身上跺一脚,叶洪青拽刘得见的腿,二人随即倒地并厮打,被在场人员劝开。

前营村村干部叶桂东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叶洪青送回家。

其间,刘青艺之妻吴玉闻讯赶至现场,并于22时41分报警,警察于22时51分到达加油站时叶桂申、叶桂起等人已离开现场,刘得见、刘青艺等人在现场并向警察表示自行解决,警察遂离开。

29日凌晨,叶洪青身体出现不适,其妻李树香于0时29分拨打120,后叶洪青被送医治疗,2时36分叶洪青家人报警。

7月7日叶洪青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刘青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得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刘青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得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仅有过失。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与被害人叶洪青平素并无矛盾,仅因酒后言语不和产生争执。

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脚踢,并未持任何作案工具。

虽然厮打过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时头部触地,刘青艺跺了被害人头部,但随后被害人起身继续与被告人厮打并正常走动,直至最后被同村人送回家。

但二被告人多次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叶洪青曾持啤酒瓶欲砸刘青艺但随即被人拦下,后叶洪青又持不锈钢盆砸刘青艺亦未砸中,刘青艺曾被劝架人推拉出饭店门外又返回与叶洪青厮打。

从整个打架过程看,刘青艺与叶洪青均系赤手空拳打击对方,在场人员多次劝阻均未能将二人劝开,二人都有积极加害对方的故意,属于互殴。

刘青艺并不具备防卫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二被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叶洪青死亡的严重后果,也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叶洪青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

在案证据显示,当晚叶洪青嘲讽刘青艺的哥哥刘青彦不会用手机二维码收款、贬损刘青彦已去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刘青艺、刘青彦不快,叶洪青与刘青艺发生言语冲突后叶洪青持啤酒瓶欲砸刘青艺,后二人发生厮打。

从案发前因来看,叶洪青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

二是被告人刘得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在案证据显示,刘得见起初是出于劝架目的搂住叶洪青的腰,因现场混乱其本人被打后才拳打叶洪青,后又在加油站脚踢叶洪青,结合刘得见参与犯罪的时间、动机及实施的行为等,刘得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三是本案还存在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刘青艺拒绝进行民事赔偿,刘得见虽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实际赔偿。

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不予谅解等因素。

故,综合考虑案发前因、作案手段、主从犯地位、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前述量刑。

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材料显示,当晚酒局参与者中两名叶姓证人确实曾在第一次作证时称看见刘青彦亦参与打被害人,但该两位证人随后均对“看见刘青彦打人”的证言予以否认,并称第一次证言不准确,刘青彦只是在中间劝架,并未参与殴打,并且之后的多次证言均稳定一致。

该两名叶姓证人关于“刘青彦未参与打架”的证言内容与在案的刘青艺供述、刘青彦本人证言及其他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印证一致。

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青彦参与故意伤害行为。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侯堂村村支书系一人开车到达现场,并不显示其车上有其他人及有人拿凶器的情况,且其到现场时被害人村的村干部等人亦在场,打架也已经结束。

故被害方反映的问题与在案证据不符。

吴玉于当晚22时41分拨打110报警,板木派出所民警22时51分到达现场。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民警到场时叶洪青已不在现场,现场只有刘青艺、刘得见等人,吴玉称其是报警人,并称刘青艺被打。

29日凌晨,叶洪青身体出现不适,0时29分叶洪青妻子李树香拨打120,叶洪青被送医治疗。

板木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了解情况,于4时许到刘青艺家将其传唤到案并进行讯问,刘青艺供述刘得见也参与了打架。

当日7时许,民警即到刘得见家中将刘得见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故从目前在案证据看,并不显示板木派出所存在不作为问题,被害人的死亡与板木派出所的处警行为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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