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黄光欲诈骗

百科词条 | 发布时间:2024-02-06 00:44:04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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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欲诈骗

目录:一、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二、准备投案型自首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三、传唤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四、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五、翻供辩解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六、纪委约谈型自首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七、报警(报案)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八、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九、亲属送首型自首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十、如实供述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十一、共同犯罪型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十二、单位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十三、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首认定的2条规则十四、投递信件型自首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十五、其他类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一、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投案后在亲属围困、阻挠抓捕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主动劝阻亲属,但也没有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极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

因此,从客观条件看,也不能认定周元军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

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则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无任何去投案的行为迹象,就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

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并未准备去投案,也不是在投案途中,不构成自首。

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我们认为,在这种难以确切判断行为人是“形迹可疑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行为人属于“形迹可疑人”。

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

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在本质上是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而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的辩解。

办案机关掌握此类线索后,能够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

一般而言,办案机关找行为人调查谈话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主动接受刑事追诉这一效果上,被告人的行为与实施完犯罪后再报警没有区别。

刑法第六十七条虽然规定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是“犯罪以后”,但这种规定并不是从犯罪是否完成的角度作出的,而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提示性规定,其逻辑性要大于时间性。

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报案而非投案,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8: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情节,不属于自动投案。

八、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认定熊华君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是适当的。

裁判要旨3: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现场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客观上无法逃走,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虽然没有受到人身强制,但张丹在报警后,一直陪同尚娟待在饭店内的员工宿舍内,尚娟在客观上不具备离开现场的可能性,其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4:被告人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赶到,接受交警的询问,如实供述喝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黄建忠具有自首情节。

裁判要旨5: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考虑到上诉人刘加虎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7: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的,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系自首。

被告人林振祥作案后,明知他人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九、亲属送首型自首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但鉴于被告人张栓厚犯罪后投案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但自动投案不是以不能确定的可能性为条件,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任建武可以选择到附近的公安机关自首,或者利用通讯手段先行投案。

实际情况也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任建武时,任正与其他各被告人在一起,并无回来的意思,即使按照上述规定,由于任建武的亲属并未将其送去投案,任建武的行为也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3: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故依法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4: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此情况与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并无实质区别,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裁判要旨5: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

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田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田成志的亲属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田成志的行为,认定田成志具有自首的情节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在维持原审量刑的同时,对自首的不当认定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6: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从亲友报案的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张俊杰的妻子兰素萍虽报案,但并未送张俊杰归案,张俊杰在公安人员到达后,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控制,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这一要件的规定,因此 不能认定自首。

吕志明于当日20时许被带到公安机关,在口头讯问中仍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直至次日6时许才被迫供认犯罪。

这表明,吕志明不具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处理的投案目的,即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初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8: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获,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9::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王根秀的丈夫张崇正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根秀,使之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归案后被告人王根秀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该态度表明归案并不违背其意志,对其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十、如实供述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报假案而不是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开始阶段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这是假报案,不是自动投案。

这亦不同于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鉴于其系报假案而不是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开始阶段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被告人闫光富到达公安机关后,并未主动供述其杀害李国华的犯罪事实,公安技术人员在闫驾驶的汽车中检出残留血迹后,经讯问,闫才供认其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3: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

然而,汪某所犯的两个罪行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

通常情况下,公民身份证往往与其本人人身紧密相随,汪某开立敲诈勒索账户的身份证如何得来、云某为何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汪某、云某本人身在何处等,这些事实都是汪某在交代敲诈勒索犯罪时必须交代的内容。

裁判要旨4:被网上通缉的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了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要旨5:实施犯罪行为后,经他人规劝表示同意自首,且未逃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毕素东作案后,在他人的规劝下表示要去投案自首,且未逃走,后被公安人员捕获。

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应视为自首,对毕素东予以从轻处罚。

故认定毕素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裁判要旨6:因犯贪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经DNA比对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非如实供述罪行,但缺乏自首的其他必要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随后经DNA比对,武荣庆被确认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在上海市普陀公安分局将武荣庆从虹口看守所换押至普陀的途中,武才供述了故意伤害被害人蒋金娥的犯罪事实,武荣庆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仅有如实供述行为不足以认定为自首,还要看被告人是不是存在自动投案的行为,或者被告人虽未自动投案,但其供述的是不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在本案中,是公安机关通过DNA数据滚动比对将武荣庆确定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即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该罪行,武荣庆在随后的换押途中才供述了该罪行,这就排除了适用关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情况。

本案被告人武荣庆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该供述是在其已经被确定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受到讯问时作出的,既不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也不是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7:服刑期间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且被追究的,因行为人已是自由公民,供述在查实之前,应判定为主动供述,依法应当成立自首。

2012年2月22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三节事实,警方由此查实张某某在服刑期间供述的本案第一节盗窃事实,仍对张某某依法追究,故对其应认定为自首。

十一、共同犯罪型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姚因与刘有经济纠葛而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致案发,这一行为尚不符合立功条件。

但其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犯罪的基本事实,在一审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并不否认;尽管其举报同案犯的动机是泄私愤,并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其辩解是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这一情节。

从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和减少由于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角度出发,对其行为可视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应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构成自首。

十二、单位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行为人作为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单位及其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个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首。

作为被告单位总经理的陈德福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

陈德福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陈德福个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首。

本案被告人WIM虽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其在归案前已于2008年6月离开斯威德福公司上海代表处,因此,其在归案时的自首行为仅能反映其个人意志,并不代表单位意志,故不能认定单位构成自首。

因此,尽管被告人李何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亦不构成自首。

十三、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有关单位反映案件事实,没有隐瞒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没有逃避可能的刑事处理,不论其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2:仅仅向被害人承认作案,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因此,周建龙的行为缺乏自愿“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自首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审法院据此没有采纳其此项上诉理由是正确的。

十四、投递信件型自首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被告人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在回国入境时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行为已经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投案的自动性,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投案的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十五、其他类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需区别对待:前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使逃跑后再主动投案,对前罪也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后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对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

抗诉机关对该部分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

原审判决认定吴某故意伤害罪属自首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2:对恶意自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

因此,不宜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3:在一人犯数罪且只对其中一罪有自首的情况下,自首从轻的效力仅及于自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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