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百科达人 | 发布时间:2024-05-28 00:04:01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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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

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 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 修改了第15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3. 修改了第16条:“因公司、证券、保险、票据、信用证、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 修改了第20条:“对涉及多地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向共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修改了第21条:“对涉及多地的共同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6. 修改了第22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7. 修改了第23条:“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8. 修改了第33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9. 修改了第34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0. 修改了第35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1. 修改了第36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2. 修改了第37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此外,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对部分条文进行了删除、合并和调整。总的来说,这次修改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规定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为配合修正后的民诉法的实施,最高法院对民诉法司法解释作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解释将于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现将新旧条文梳理对照,并以表格形式呈现。

说明:左栏为新解释,右栏为原解释。

新增内容,加粗;表述变动内容,加下划线;原规定被删除的,加删除线。

凡新解释有改动之处(包括增加与表述变动),均显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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