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处罚,关于醉驾的最新处罚驾的处罚规定

生活百科 | 发布时间:2024-01-31 05:17:01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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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的最新处罚驾的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于今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良好,同时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正在经历重大变化,以自然犯为主体的重罪案件数量和占比不断下降,以法定犯为主体的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大幅上升。

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的不法属性、危害程度、发案规律和治理需求,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机制,实现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是我国当下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新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日前在署名文章《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综合治理醉驾促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中表示。

《意见》明确,15种从重处理的情况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以及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而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情况可从宽处理。

梁根林表示,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见》在醉驾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将这一政策要求一以贯之地加以执行,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罚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醉酒危险驾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危险驾驶是我国法定刑最轻的犯罪,近年来发案量稳居榜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在署名文章《规范证据收集,完善办理程序 提升醉驾案件办案质效》中表示。

陈卫东认为,《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同时有不少探索创新,对于高质效办理醉驾案件乃至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证据收集方面,《意见》按照一般应当收集的证据和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细化、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

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没有争议的,就无需收集同车人员、共同饮酒人员等人证言。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

这一规定既符合证据法的原理,也非常实事求是,能够避免因为一些轻微瑕疵而机械地排除定案关键证据,进而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公正办理醉驾案件。

此外,《意见》还创新设置了公益服务考察机制。

陈卫东指出,近年来,不少地方办案机关在处理轻微犯罪过程中,通过自愿公益服务、公益补偿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法益或者考察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认错悔过表现,这种处理更加人性化,符合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助于减少对刑罚的片面依赖,有助于强化特殊预防效果。

“《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这部分醉驾行为人,法律给了当事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再将行为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上述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强化对被从宽处理人员的教育引导,防范行为人再次醉驾,一举多得、值得肯定。

”陈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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