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百科词条 | 发布时间:2024-02-27 12:05:46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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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2023养殖用地新规定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也被称为农用地。

根据国家的规定,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性建筑物的土地。

在保护农业耕地的前提下,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制,目的在于保护农业耕地资源。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

又称农用地。

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

规模化养殖业用地不属于种植业用地,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且系在地面营造建筑物使原土地条件难以恢复。

此类用地应参照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就养殖用地是否可以用耕地进行养殖,相关土地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23年的土地政策利用中,对于养殖用地的使用,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首先,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这意味着,在养殖过程中不能对原有的种植条件和耕地进行破坏和破坏。

其次,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养殖场,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这是为了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

再次,养殖场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是为了确保养殖场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农田资源造成污染和危害。

最后,在禁养区内是禁止建设养殖场的。

这是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农田资源。

规模化养殖业用地不属于种植业用地,一般占地面积较大,并且由于地面营造建筑物的存在,会使原有的土地条件难以恢复。

因此,这种用地应根据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而不是简单占用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地政府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求,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时,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用地不能简单地用耕地进行养殖,而是需要根据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进行精确管理。

在保护农业耕地的同时,应合理规划养殖用地的选址和布局,确保养殖场不会对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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