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历史

百科词条 | 发布时间:2024-02-27 12:01:43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找百科:专业的百科知识平台 QQ:7384656

英国的历史

1.大约公元前3000年,来自地中海地区的伊比利亚人(Iberians)在不列颠登陆,这是有记录的英国历史最早的开始。2.公元前750年左右,凯尔特人(Celtic)来到不列颠。3.公元前55-54年,罗马大将凯撒(Julius Caesar)率军侵入不列颠两次。4.公元410年,罗马人在不列颠的统治告终。大约5世纪中期,日耳曼部落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来到英国(Anglo-Saxon Period),他们可以说是真正“英国人”的始祖之后就是北欧海盗入侵不列颠和诺曼征服了。

英国的经济基础

委任状的分立标志着两个职位的分立,但亨利H世并没在委任状中对两者的具体职责和权力范围做出解释和说明,这成为后世对二者地位争论的渊源。

自亨利三世至都锋 王朝建立前的两个世纪,大法官一职的授予极为慎重,一旦授予即可享誉终身, 而掌蜜大臣却可以随时委派和撤换。

掌蜜大臣作为实质上的大法官,其地位的不稳定与权威上的不足影响了大法官法院职能的发挥。

都锋王朝建立后,伴随着大法官法院的兴起,作为首脑的大法官或掌蜜大臣的重要性大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临时性、非贵族的掌壑大臣可以享有与大法官同样的权力的 质疑声越来越高。

«——【·大法官法院·】——»为平息这种质疑,亨利八世之后的君主和议会开始强化掌蜜大臣的权威性, 并对其权责予以明确。

1532年,亨利八世授予托马斯奥德利(SirThomas Audley)掌奎大臣之职,并在他的委任状中添加了下面的内容:"他具有在大法官法院、星室法庭和咨议会与大法官同样的权为。

"君主对掌奎大臣权力的认可暂时平息了民众的质疑与担忧。

都锋中后期,大法官法院已经成为最重 要的衡平法院,对其权威性有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伊丽莎白一世在授予其首 任掌蜜大臣尼古拉斯培根的委任状上,不仅明确肯定他享有与大法官同等的权力,而且进一步强调;"既然国奎交给了他,他就不应被任何法案弹劾"。

这一声明既明确了掌奎大臣的权力地位,又为其提供了依据君主特权的"诉讼 豁免权"。

至此,掌奎大臣获得王权对其职权的正式认可和权威保睹。

1563年, 议会进一步通过一项制定法,明确规定掌蜜大臣根据普通法拥有与大法官同样 的"地位(place)、权威(authority)、司法权、执法权等以及所有其它习俗上的 权利和地位"。

这样,通过议会与王权提供的双重保障和权威认可,对掌蜜 大臣权威性的质疑基本平息,这一职位也成为一种常设性的职位。

与掌垄大 臣的常设性相对应的是,大法官逐渐成为一种象征崇高地位的荣誉称号。

两者 的主要区别在于身份地位(rank)上的区别,而非职权上的差异,一般而言, 被授予大法官头衔的掌垄大臣会获得国王授予的贵族身份就卷挡思管来说,沃尔西执掌大法官法院期间,将大量案件交由卷档总管 在属衙审理,其司法权随之膨胀,地位也不断提高。

亨利八世时期首次设立 由卷挡总管领衔国奎委员会取代大法官司法职权的先例。

亨利八世任 命一个由卷档总管约翰泰勒领衔的委员会来取代沃尔西的司法职权。

该委员会由20人组成,包括大法官法院的主事官和普通法院的法官以及枢密院的几名 成员。

此后,在大法官职位空缺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卷档总管领导委员会主持 大法官法院的先例得以确立。

1544年,巧马斯赖奥斯利(Thomas以rio也esley) 任职大法官后,亨利八世再次任命一个由卷档总管罗伯特索思维尔(Robert South以ell)领衔的委员会,职责是在大法官不在的情况下行使大法官的司法职能,亨利八世授权该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及发布的命令与大法官拥有同样的效 力。

此后,在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卷档总管领衔的委员会多 次出现。

玛丽一世曾任命一个由卷档总管尼古拉斯黒尔(NicholasHare)召 集的委员会接替去世的大法官斯蒂芬加德纳的工作,期间,黑尔完全掌握大 法官的各项职权。

正如爱德华福斯所说:虽然没有大法官的头衔,但他拥有 大法官职权,"他是这一时期许多政治案件的重要参与人"。

即使在新大法 官尼古拉斯希思上任后,黒尔仍然控制着大法官法院的司法事务。

卷档总管 在都锋时期地位的提升使其获得"副大法官"的称号,并奠定其在大法官法 院中仅次于大法官的司法地位。

在上述变革的基础上,都锋时期的大法官法院兴起,所受理的诉讼案件数 量呈爆炸趋势。

根据冈恩的统计和整理,大法官法院受理民事诉讼(civil 化igation)的数量,在亨利屯世统治时期为年均571件;亨利八世前期,即沃尔 西主政期间为年均770件;亨利八世后期攀升到年均1243件;玛丽和伊丽莎白 一世统治前期为年均1300件。

从都锋王朝建立至亨利八世后期短短的半个世纪,案件数量翻了一倍多。

至都译中期以后,这一增长趋势才放缓,根据s.辛 德尔的统计,在整个伊丽莎白时期,大法宫法院年均约受理诉讼1600件。

关 于趋缓的原因,冈恩认为这是大法官法院受理案件的能力达到"饱和状态"。

都绎时期大法官法院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其自身来说,大法官法院 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其一,大法官法院的司法程序更具效率和效力。

就效率 而言,无论案件多么特殊,大法官法院都能够受理,并"基于亲眼所见的证据 和文件力争做出公平的裁决"。

相对于普通法复杂的诉讼程序,大法官法院仅 仅依靠衡平原则,无须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断案。

就效力而言,大 法官作为国王的主要大臣之一,其职位本身拥有一种"权威的光环",他可以 直接通往国家权为的中也。

因而,人们相信其有能力执行自身的命令与判决。

在大法官传唤被吿到庭时,发出的传票(subpoena以rit)规定:"如果他不来, 他将必须向国王支付100镑",这种直接以国王权威作为手段的方式比普通法 院中由郡长负责传唤被告到庭的方式有效得多。

其二,大法官法院的裁决依据"良也"原则,更具人性化。

在大法官法院 的审判中,大法官依靠"良也"裁决,通常都会做出一个同时考虑诉讼双方利益的折衷方案。

例如在涉及±地用益(use)的案件中,法官们可以决定是否某人非正义地持有 证明止地所有权的证书,并依据"良也和正义"决定止地的用益权,这样就避 免了普通法中仅仅依据±地所有权的证明书来判决案件的非正义行为。

显然, 衡平原则比普通法的原则更具人性化。

正如密尔松所说:"法律的确定性存在 于普通法院之中,而公平正义则存在于大法官的衡平法院里"。

正是大法官法 院的这一优势,大量的关于王地所有权的案件涌入大法官法院。

根据统计数据, 沃尔西任职时代,有约67%的案件都是主地方面的,构成了大法官法院受理的最主要案件类型。

这一情况使大法官法院司法工作出现拥堵,许多案件不得 不被退回到普通法院。

其三,大法官法院还拥有变更其他法院裁决的权为,即它实质上作为普通法院的上诉法院而存在。

一般情况下,如果诉讼人在普通法院没有获得公正的判决,他可以向大法官法院提出上诉。

这一权能大大扩展了大法官法院在司法领域中的地位,也吸引大量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的案件转向大法官法 院。

例如在沃尔西任职大法官期间,商业合同案件中有90%从下级法院特别是 市镇法庭上诉到大法官法院。

从外部来说,都锋王朝在政治和宗教经历剧烈变革的同时,社会、经济、 文化等其他方面也发生巨大变化。

中世纪发展滞缓的封建体系在战争中瓦解, 社会结构重姐、工商业发展、对外贸易和殖民扩张也取得重要成果。

这些变革 引发了近代早期英国的"诉讼大爆炸"(explosionoHitigation)现象,激増的 诉讼数量对大法官法院这一高效率、髙权威的衡平法院的兴起提出了时代诉求。

其一,都锋时期作为英国社会转型发初期,从人口到社会结构各个方面都 发生显著变化。

人口方面,都锋王朝巧创之时约有200万人,至1580年超过 350万,至都锋末期己超过410万,増长了一倍。

由于主地兼并和圈地运动的持续进行,"到1500年,英格兰传统的维兰制、农奴制和庄园制都己不复存在, 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区别变成财富的区别,而不是法律界定的身份地位的区别。

«——【·结语·】——»经济基础的变革引发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封建关系瓦解, 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关系下的贫富等级的出现。

贫富分化的加剧一方面加速了英国化会结构的变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流民问题出现。

就化会结构的变革方面来说,最重要的表现是乡绅阶层和约曼农的兴起。

诺福克郡为例,至16世纪末,在该郡的1572座庄园中,乡绅占有1181座,超过三分之二。

约曼农是 "经过几个世纪的枉会经济变化而在都锋时代凸现出来的另一个雄也勃勃的化 会阶层",一般指"耕种±地在50英亩以上,年收入在40—50英镑以上,除 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之外确有剩余资金以扩大生产的农民。

2.陈敬刚;《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学位论文,2004年。

3.陈晓律:《从习俗到法治 ——试析英国法治传统形成的历史渊源》,《世界历史》2005年第5期。

找百科:专业的百科知识平台 QQ:7384656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找百科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找百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