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途径,非诉讼包括哪些 非诉讼法律案件是与诉讼法

百科词条 | 发布时间:2024-02-23 16:38:28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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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途径

非诉讼法律案件是与诉讼法律案件相对而言的,一般是指法律人员对于申请人的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及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的法律业务活动。所谓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有三种,即: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非诉讼包括哪些

诉前和解和解是指在诉讼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以解决争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和解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依法行使其民事实体权利。

一旦和解达成,双方争执的权利即被确定,而放弃的权利也被取消。

和解一旦达成,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

但如果和解依据的文件被证明伪造或涂改、和解内容被法院判决所确定但当事人在和解时不知情、以及当事人对重要争端存在重大误解达成和解的,均可要求撤销和解。

人民调解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中。

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依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过调解或调解失败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的调解,其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活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达成的协议。

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同样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主要涉及的行政调解包括以下几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时,公安机关可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还可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仲裁。

仲裁的优势在于:1.自愿性: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包括纠纷是否提交至仲裁、由谁进行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等,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确定。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通常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可能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具有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有助于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治意愿,因此仲裁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相较于诉讼程序更加灵活和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能够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速处理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较少;仲裁费通常低于诉讼费,无需多级审批费用;仲裁的自愿性和保密性使得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众,今后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无关,且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控制。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完全独立进行仲裁,没有任何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影响,展现了最高的独立性。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存在两种不适宜进行仲裁的纠纷: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的争议是无法在仲裁中解决的。

虽然这些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并且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由于它们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而这种关系当事人本人无法自由处置,因此需要法院或政府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而不属于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不能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行政争议,也被称为行政纠纷,是指由于行政管理引发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争议。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解决。

《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需要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这类纠纷不能使用仲裁法来解决。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与一般民事经济纠纷不同,需要另行规定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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