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式,融资平台

百科词条 | 发布时间:2024-02-17 04:43:01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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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式

融资渠道有7种:国家财政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性企业,居民个人,企业内部累积。融资方式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发行债券,融资租赁。渠道是规模化的,大概念的,方式是一种手段,定义范围肯定要小了一点。两者基本不属于同一概念。同一渠道的资金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筹集方式,而一定的融资方式既可以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融资渠道,也可能适用于不同的融资渠道。

融资平台

基本结论 融资平台的来龙去脉。

最初融资平台的概念主要突出其地方国企属性,以及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职能,之后政策强调融资平台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公益性项目”又进一步完善成“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为了加深理解,我们尝试从股权、平台职能、平台名单三个方面对融资平台的概念进行再探究,但是发现融资平台的定义仍不太明晰。

最终我们仍采用融资平台的广义概念,即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融资平台监管政策变迁。

2008年以来,融资平台的政策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2008年-2009年、2010年-2014年9月、2014年9月-2016年11月、2016年11月至今。

其中第一阶段城投平台受政策鼓励,快速增长;第二阶段俗称“19号文”时期,对平台的监管主要是以信贷为抓手,控“量”为主;第三阶段俗称“43号文”时期,以“开正门、堵偏门”为主线,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但实际执行力度不强;第四阶段为“后43号文”时期,注重疏堵结合,执行性强。

2019年5月5号《政府投资条例》出台,从政府投资端限制地方政府举债,但是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推动收费高速公路项目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为以收费公路为主要业务的平台公司带来一波利好,“723”以来的城投监管放松与城投债市火爆是否可持续?我们认为仍需看后续配套措施。

未来平台如何发展。

短期来看,在政策强调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融资”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认为短期内平台会面临类似17年下半年强监管的政策环境,监管很有可能继续维持宽松。

但是长期来看,平台转型并实现与地方政府信用脱钩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

我们认为的平台公司转型,是指在保持原有筹资建设开发职能的前提下,向市场化、盈利化转型,并不意味着脱离筹资开发建设的本质职能,否则平台公司将失去核心竞争力。

在此基础上我们从多个角度对城投退出平台,以及城投应该采取怎样的转型路径进行了梳理。

去年7月23日国常会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10月11日101号文[1]也提出了“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的一系列举措。

1.融资平台的广义概念融资平台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的稳增长时期,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2](下文简称“92号文”)、《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3],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此后,一系列文件不断对融资平台的定义进行界定和规范。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4](下文简称“19号文”)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这也是官方首次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明确定义,突出了融资平台的地方国企属性,以及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职能。

随后,2010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5](下文简称“412号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融资平台公司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

412号文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与19号文基本一致,但412号文对19号文定义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加上了“公益性”,使得融资平台承担的项目更加明确,并通过列举进一步明确了融资平台的范围。

201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6](下文简称“2881号文”)中拓宽了融资平台承担的项目类型,将412号文中定义的“公益性项目”完善成“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8](下文简称“40号文”),将融资平台还原为19号文的初始定义,模糊化融资平台的承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

2.融资平台概念再探究为了更便于理解,我们尝试从三个角度对平台公司做出更细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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