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什么意思

百科达人 | 发布时间:2024-06-11 01:37:01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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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交单

dp不是承兑交单的意思,dp是付款交单的意思,da才是承兑交单的意思。 以下是国际贸易常用的付款方式:1.L/C 信用证2.T/T 电汇3.DP  付款交单4.DA  承兑交单D/A是承兑交单的意思,也就是说只要进口方对出口方的汇票上承兑后就可以提货。这个对出口方来说风险较大。T/T就是电汇的意思,这对出口方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是先付款后出货。LC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只要交单议付的单证没有不符点,银行就必需在见单后N天内无条件全额支付,不管申请人(买方)是否要货。DP付款交单,很多情况下是要通过银行代收,至少是要支付一定的银行费用的,而且是出运货物拿到单据后才能去要钱。

承兑交单是什么意思

第四节 托收(1学时)一、托收的概念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方式(一)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出口商只开汇票,不随附货运单据的托收。

(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方式。

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进口人见票时立即付款,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进口人见票时承兑,待汇票到期时,买方付款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

即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三、跟单托收的程序(1)出口人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告知托收行如何处理该笔交易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2)托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和单证后,检验单证与托收指令是否相符,确保单证没有遗失后,将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

(3)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及时向进口人提示,如果是即期汇票,进口人立即付款,取得单据;如果是远期汇票,进口人立即承兑。

(4)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拨付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货款转交出口人。

2.争取使用CIF或CIP 价格成交。

3.明确付款到期日。

4.了解进口国有关规定。

5.明确责任。

6.拒付前后的措施。

第五节 信用证(5学时)一、信用证的概念、作用、性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

二、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

此外还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又称开证人(opener),申请开证的人,一般是买方。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

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卖方。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票据的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

7.偿付行(reimbersement bank)。

它也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但它不负责审单,只是代替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9.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应受益人的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它一般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或保兑行。

四、信用证的内容(一)关于信用证本身1.信用证的类型(form of credit);2.信用证号码(L/C number);3.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4.信用证金额 (L/C amount);5.有效期和到期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6.开证银行(issuing / opening bank);7.通知银行(advising / notifying bank);8.开证申请人(applicant);9.受益人(beneficiary);10.单据提交期限(documents presentation period)。

(二)关于汇票1.出票人(drawer);2.付款人(drawee);3.付款期限(tenor);4.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四)关于货物1.品名、货号和规格(commodity name, article number and specification);2.数量和包装(quantity and packing)及单价(unit price)。

(五)关于运输1.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 shipment);2.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3.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4.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not allowed);5.可否转船运输(transshipment allowed / not allowed)。

(六)其他1.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2.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3.背批议付金额条款(endorsement clause);4.索汇方法(method of reimbursement)和寄单方法(method of dispatching documents);5.开证行付款保证(engagement /undertaking clause);6.惯例适用条款(subject to UCP clause);7.开证行签字(signature)。

信用证示例1、信用证示例2五、信用证的结算程序(一)开证、通知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

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二)交单、付款1.出口商审证、发货、交单。

2.议付行议付、索偿3.偿付。

偿付(reimbursement)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向议付行付款的行为。

4.付款、赎单、提货。

开证行偿付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图4 跟单信用证流程六、信用证的种类(一)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是指信用证开出后,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销。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是指信用证开出后,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是指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规定的跟单汇票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规定的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待信用证到期日时再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可分为下列几种:(1)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以开证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指受益人不用开具汇票,开证行保证货物装船后或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将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受益人不能将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并未注明“可转让”者,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是指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恢复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种:(1)自动循环。

受益人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次按原金额使用。

(2)非自动循环。

受益人每次装货议付后,须接到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的再使用。

(3)半自动循环。

受益人每次装货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中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再次使用(七)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一个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个证(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证金额大致相等。

对开信用证注意事项。

(八)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九)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允许受益人在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

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给出口商的一种以出口贸易融资为目的的信用证。

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打出,所以也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十)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一般不需要出具汇票,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

(十一)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它包括公开议付和限制议付两种。

七、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

该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协会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开立信用证以及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等业务。

凡是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设计,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通过SWIFT系统传递信用证的信息,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称“全银电协信用证”。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九、信用证的选用第六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1学时)一、银行保函(一)银行保函的定义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L/G)是银行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

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代替客户的信用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委托人——保函的申请人,一般是合同的债务人。

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一般是银行。

受益人——通过保函取得赔偿的人。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是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发出的保证书。

担保金额一般为项目金额的2—5%。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时,可分为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前者是银行对进口人必须付款所做的保证,后者是银行对出口人必须交货所做的保证。

3、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

是银行应合同一方的申请,向另一方开立的保证书。

二、备用信用证(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

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二)备用信用证的适用备用信用证是在有些国家禁止银行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四)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第七节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七节——八节1学时)一、国际保理国际保理即国际保付代理,简称保理(factoring)。

它是在托收、赊账(open account)等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财务服务。

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由国家出口信贷机构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商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第八节 国际贸易融资(七节——八节1学时)一、贸易融资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资金融通。

议付是融资,付款则是最终了结,延期支付的利息就是融资成本。

2.出口押汇。

是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

银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回货款冲回原来垫付的资金。

这种议付直到收回货款的全过程就是出口押汇。

3.远期汇票贴现。

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可向贴现市场贴现。

4.凭银行保函融资。

合同签订后,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函,担保买方如期付款,否则由银行付款。

三、对进口商的融资1.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垫款并对外支付的一项业务,是银行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

2.银行担保提货。

信用证方式中,有时单证未到而货物先到,进口商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双方会签后向船公司提货,日后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买方均须付款。

第九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九节——十节2学时)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但各种结算方式都有其利弊。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避开贸易风险,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己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一、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信用证与汇款结合是指大部分采用信用证,余额使用汇款方式。

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定金结合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率的定金后,卖方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委托银行托收。

如果进口人不付款,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并从已收款中扣除运费等损失费用。

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结合出口人采用托收方式收款,同时要求进口人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担保。

一旦进口方拒付货款,出口方可凭进口方违约证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五、D/A与即期D/P相结合在加工装配业务中,有时来料、来件与成品分别作价,这时加工方进口料件,采用D/A付款;成品出口,采用即期D/P收款。

六、远期L/C和即期L/C相结合在加工贸易中,加工方进口料件,采用远期信用证付款;成品出口,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这种方法也称“对开信用证”。

七、预支信用证与即期付款信用证相结合在加工贸易中,加工方进口料件,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出口成品采用预支信用证收款。

这样可以由委托方向加工方融通资金,躲避外汇管制,还可简化结算手续。

是指买方预付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商品制造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交付完毕时付清货款。

2.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延期付款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信贷。

第十节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九节——十节2学时)一、汇款支付条款(1)买方应不迟于6月25日将100%的货款用票汇预付至卖方(The buyers shall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Demand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June 25)。

(2)买方应于4月20日前将30%货款电汇至卖方,其余货款收到正本提单传真后5日内支付(The buyers shall pay 30% of the sales proceeds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The remaining part will be paid to the sellers within 5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fax concerning original B/L by the buyers)。

二、托收支付条款(1)买方根据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2)买方根据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见票后60天付款,付款后交单(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60days’sight,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本章小结本章讨论了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结算方式、贸易融资方法及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和支付条款的制定等问题。

1.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它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

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支付工具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2.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等。

3.进出口融资。

4.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利弊,如何采用有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需要考虑商品、客户、市场、价格、双方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安全收汇等诸多因素。

而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某些单一结算方式带来的风险。

5.买卖合同支付条款的订立。

支付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它涉及到双方相互提供信用的程度及要价的高低,不是单一和孤立的条款,必须结合各种交易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决定取舍,是业务员必须掌握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方式、时间、地点及方法。

【计划学时】 4学时【重点与难点】 货物检验的基本作法;合同货物检验条款。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课堂精讲,安排复习与训练内容及方法,每4课时——6课时,批改作业一次,辅导答疑一次。

每3章进行一次无纸化测验(知识点)【教学手段与教具】大纲、教案、讲稿、投影或挂图、出口报检单据【辅导答疑要点】 “贸易实习与训练”部分之四、五【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节 本章导读(一节——二节2学时)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

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9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989年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

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

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

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

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本案是涉及国际贸易商品检验问题的典型案例。

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为了避免上述案例中因出口当事人对检验常识的茫然,造成我方损失,本章重点介绍一下国际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即货物检验的意义、内容、机构、检验证书、我国货物检验实务以及如何订立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等。

第二节 货物检验概述(一节——二节2学时)一、货物检验的意义货物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经过长途运输,经常发生残损、短少甚至灭失等现象,这样就需要一个公正的、具有商品专业知识的第三者,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查明货损原因,确定责任归属,以利货物的交接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货物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二、货物检验的内容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品质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等。

三、货物检验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

(1)工厂检验(产地检验)。

(2)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指在进口国目的地卸货后进行的质量与数量的检验,包括目的港卸货时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

(1)目的港卸货时检验。

(2)用户所在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质量。

四、国外的检验机构五、检验证书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货物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检验证书的作用:(1)货物通关的凭证。

(2)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

(3)出口商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4)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5)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6)索赔、仲裁及诉讼的凭证。

第三节 我国货物检验实务(三节——四节2学时)一、我国的检验机构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 Entry and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简称CIQ)。

二、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1.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指进出口商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填写报验申请单,同时提交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Sampling)。

又译“扦样”。

3.检验(Inspection)。

4.签证(Visa)。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三节——四节2学时)一、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1.检验的时间与地点;2.检验机构;3.检验标准与方法;4.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5.商品检验的内容;6.检验证书的种类。

二、出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办法。

检验条款实例:“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进行复验。

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

如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交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Weight (Quantity) issu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weight (quantity) of the cargo. Should the quality and weight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the contract, the Buyer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 The claim, if any, shall be lodged within ××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三、进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双方同意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品质及数量(重量)的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及数量(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责任外,买方可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退货。

所有因索赔或退货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issued by surveyor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for payment under the relevant L/C. However, the Inspection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shall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In case quality, quality or weight of goods be founded not in conform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upon the strength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aid Bureau,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is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es or the carriers are liable. All expenses (including insures fees) and losse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or claim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In such case, the buyers may, if so requested, send a sample of the goods in question to the sellers, provided that the sampling is feasible. 四、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检验条款应与其他条款相互衔接,防止相互矛盾。

2.应明确、具体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以便分清责任。

3.要明确规定复验期限、地点和机构。

本章小结进出口货物检验,是指专门的商品检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货物检验内容包括品质、数量、重量、质量、包装、卫生及残损鉴定等。

货物检验可以在出口国进行,也可以在进口国完成。

检验结果依据检验证书的结论为准,它是通关、征税、议付、计收运费、交接货物以及索赔、仲裁或诉讼的凭证。

我国进出口检验机构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当地的检验检疫工作。

我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程序有四个环节,即报验、抽样、检验和最后签证。

检验条款的内容有检验的时间、地点、机构、标准与方法、复检、检验内容以及检验证书的种类。

订立检验条款要注意与其他合同条款的衔接,准确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明确复检的期限、地点和机构。

【计划学时】 4学时【重点与难点】 索赔理赔处理实务与操作;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与仲裁协议的作用。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课堂精讲,深化案例教学,安排复习与训练内容及方法,每4课时——6课时,批改作业一次,辅导答疑一次。

每3章进行一次无纸化测验(知识点)【教学手段与教具】大纲、教案、讲稿、投影或挂图【辅导答疑要点】 “贸易实习与训练”部分之三、四【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节 本章导读(一节——二节2学时)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2000年5月14日,我国某进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两份进口合同。

共订购贵金属8000公吨,均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交货口岸由卖方选择。

成交后我方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指定装运港及通知货物备妥待运日期,以便我方派船接运货物,但由于市场价格上涨,英镑贬值,对方一方面对我方要求避而不答,致使我方无法派船接货,另一方面又要求我方提高货价、推迟交货期。

我方不同意提价,但可以推迟交货,并对交货期作了调整。

此后对方仍未执行合同,遂发生了争议。

经过两年多的交涉,问题仍未解决,我方根据仲裁条款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对方赔偿我方差价损失569 600英镑,并由卖方承担仲裁费人民币4万元。

由于此争议长达两年多我方才提出仲裁申请,在此期间卖方采取转移财产、与母公司脱离关系等手法,宣告破产清理,并将剩下的几万英镑财产提交破产清单,致使我方虽然获胜,但已无法取得全部补偿,而遭受巨大损失。

上例不难看出,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和影响,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

妥善解决对外贸易争议,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权益与对外声誉,而且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

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Consulation;Negotiation)、调解(Conciliation)、诉讼(Litigation)和仲裁(Arbitration)等。

其中仲裁是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重要方式。

鉴于此,为了解决各种争议问题,应对仲裁方面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它包括仲裁机构的种类,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以及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等。

第二节 货物的索赔(一节——二节2学时)一、违约责任的归属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各方即受合同的约束。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均构成违约。

对违约的处理,各国的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办法不尽一致,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办法:即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撤销合同。

(一)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把合同条款划分为要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两类。

要件是指合同中的主要条件;担保是指合同中的一些次要条件。

英国法对违约的处理:(1)违反要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违反担保,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3)受害方有权把违反要件作为违反担保处理,即只要损害赔偿,不主张解除合同。

(4)如果合同有相反规定或受害方已做了某些行为,如货物品质不符合规定,按违反要件规定,本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如买方已接受了货物或做了某些与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那就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类。

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英国对违约的划分是从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的,《公约》却是从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来确定的。

(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违约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以及拒绝履行,也包括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

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不以损害有无为要件,只要无免责事由,违反合同规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

如有免责事由,行为人不负违约责任。

2.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自己有过失。

(3)约定免责事由。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违约金。

(3)赔偿损失。

二、索赔与理赔处理实务(一)索赔与理赔的产生索赔(Claim)是指受损的一方,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而违约的一方对索赔进行处理,即为理赔(Claim Settlement)。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受损方而言,称作索赔;对违约方而言,称作理赔。

索赔是处理违约的一种最常见的补救措施。

此外,还可以采取如退货、更换、修理、减价、延迟履行、替代履行、解除合同等。

按照一般规定,在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时,不影响受损害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但受损害方提出索赔时可否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则要视违约的具体情况而定。

索赔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卖方违约。

如不交货,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条件交货,或提供的单证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符。

(2)买方违约。

如不按时开证,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不按时派船或签订运输合同等。

(3)买卖双方均有违约责任。

如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国家法律规定和惯例解释不同,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解释不一致,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

(二)索赔与理赔应注意的问题1.我方索赔需注意的问题(1)注重实际,查明责任。

查明对方是否确实违约,如属对方责任,可向对方提出索赔;如是船运公司或保险人的责任,应向船运公司或保险人索赔。

(2)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若按《公约》规定,则索赔期两年。

(3)按合同预先规定的金额提出索赔;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

2.我方理赔应注意的问题(1)对方索赔理由是否充足、属实。

(2)对方索赔证件和有关文件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夸大损失等。

(3)合理确定赔付办法,如赔付部分货物、退货、换货、补货、修整、赔付一定金额、对索赔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或按残损货物百分比对全部货物降价等办法。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个是罚金条款( Penalty Clause)。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1.索赔依据索赔依据是指索赔时应提供的证据及出证机构。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是指合同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对违约事实提出索赔时,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是提出索赔要求的客观基础。

2.索赔期限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提赔的有效时限。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有两种,即法定索赔期和约定索赔期。

法定索赔期是指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期限。

约定索赔期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

一般索赔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规定得太短。

规定索赔期的起算方法通常有:(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场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4)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二、罚金条款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亦称违约金条款或罚则,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如一方未履约或未完成履约,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罚金就其性质而言是违约金。

一般适用于卖方拖延交货、买方拖延接货和延迟开立信用证等情况。

罚金多少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并规定最高的罚款金额,违约方被罚后仍须履行合同。

否则除罚金外,还要承担由于不能履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

罚金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三节——四节2学时)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与处理(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的条件:(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1)自然力事件。

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旱灾、雨灾、冰灾、雪灾、雷电和地震等。

(2)社会力事件(政府行为事件和社会异常事件)。

政府行为事件是指合同成立后,政府当局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禁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社会异常事件是指战争、罢工、暴动、骚乱等事件,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

并非所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汇率变化、价格波动等正常贸易风险,或如怠工、关闭工厂、船期变更等就不属于此范围。

至于究竟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应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

一般原则是: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履行,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办法。

2.免责的有效期间《公约》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如若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一旦履行障碍消除,双方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通知和证明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履约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通知中提出处理意见,否则不予免责并自负后果。

二、买卖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一)可抗力事件的规定办法1.概括式例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 .2.列举式例如:“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水灾、雪灾、暴风雨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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