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百科达人 | 发布时间:2024-06-10 00:47:01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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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4、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涉及人身伤害的,受伤的人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那么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资料?流程怎么走?第一步:什么时候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比较细致,----“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

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

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第二步:去哪里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

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

(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第三步:需要哪些资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比如伤残程度评定鉴定项目,在黑龙江需要910元,上海的标准是1050元。

)4、等待鉴定结果。

(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六步: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伤残鉴定的唯一标准是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根据残标,交通事故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腹部损伤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 偏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1) 容貌毁损(重度);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 双眼盲目5级;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1) 呼吸困难(极重度);2) 心脏移植术后;3) 肺移植术后。

腹部损伤1) 肝衰竭晚期;2) 肾衰竭;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头面部损伤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2) 双眼盲目4级;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颈部及胸部损伤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盲目3级;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颈部及胸部损伤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 呼吸困难(重度)。

腹部损伤1) 肝切除2/3以上;2) 肝衰竭中期;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 肾功能重度下降;5) 双侧肾上腺缺失;6) 永久性回肠造口。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2) 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 完全运动性失语;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 双侧完全性面瘫;5)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 舌根大部分缺损;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颈部及胸部损伤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 全胃切除术后;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 全结肠缺失。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腹部损伤1) 肝切除1/2以上;2) 肝衰竭早期;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4) 肾功能中度下降;5)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3)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2)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3) 双侧大部分面瘫;4) 偏瘫(肌力4级以下);5) 截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8)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1)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7)双眼偏盲;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9)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1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1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13)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腹部损伤1) 肝切除1/3以上;2)一侧肾切除术后;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4)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5)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6) 永久性结肠造口;7)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4)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5)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6)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头面部损伤1) 容貌毁损(中度);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3)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5)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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